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淫戒的重與輕 
  
  犯淫之最重者為根本罪,次重則為方便罪。以此兩節,乃為比丘比丘尼戒的核心戒,不宜也不必在雜誌上刊出討論,所以從略。所謂根本淫戒,是男女既成了交會的事實而言,比丘、比丘尼絕對禁止,如果犯了,便是他勝處罪,不通懺悔,不唯逐出僧團,死後當墮焰熱地獄九十二萬萬一千六百萬年。至於方便淫戒,乃是根本淫戒的前方便,由此可能進而破毀根本戒,所以禁止,如果犯了,須在二十人僧中如法懺悔出罪,否則當墮大叫地獄二十三萬零四百萬年。另由根本戒,與方便戒而來的未遂罪或次重罪──律中稱為偷蘭遮的粗惡罪,犯了亦當如法懺悔,否則墮於嘷叫地獄五萬七千六百萬年。這些內容,出家眾可以自看出家律。其實,一個本分的出家人,根本淫戒是不會犯的,方便淫戒,只要稍加注意,也是很難犯的,最易犯的乃是威儀淫戒。
  
  什麼叫作威儀?若照字面解釋,威是威德,儀是儀態;凡是能夠使人肅然起敬者是威,使人起而效法者是儀。人而能夠以其聲形容貌,使人尊敬而且期以效法者,便算是有威儀的人,反之便是沒有威儀。有威儀的人,可以風行草偃,影響大眾並導化大眾,否則便會受到大眾的批評,乃至被大眾之所唾棄。出家人是人天師表,所以出家人之對於威儀,必須講究。我們不求人皆譽之,但也不能成為眾矢之的。人間的毀譽是沒有標準的,然而我們能於行住坐臥之際,內不虧於心,外不損於人,中不污於身,遠離是非,防微杜漸,即使有人加毀,自心亦可泰然,自己本來不錯,即使一切眾生皆說我錯,我亦可以自慰於心。問題是在,毀謗人來,是否出於我的招引。通常所說:「李下不整冠,瓜田不納履。」整冠納履,未必是偷李採瓜,卻有偷李採瓜的嫌疑;整冠納履並無過失,若在李下與瓜田,整冠納履,即會引起過失。同時「攘羊」之癖,幾乎也是人類原始衝動的一種特性,所以經過瓜田李下之時,不得納履,不得整冠,甚至根本不要打從瓜田李下經過,即使多走幾步,也該繞道而行。否則,「物必先腐而後蟲生」的可能性是很難逆料的。
  
  一般人以為威儀者,只是吃飯、穿衣、走路、睡覺,能夠像個樣子,就夠了。其實,儒家有禮儀三百威儀三千,佛教則有八萬四千威儀法門。廣義地說,凡是戒都是威儀;狹義地說,除了根本戒與僧殘法之外,才算威儀,自己並未破戒,但令他人看不順眼,或令他人引生煩惱者,便是有失威儀。
  
  在威儀戒中,最能使人刺目,最易遭受譏嫌的,莫過於男女的關係。因為除了聖賢之外,人皆有一本源的貪淫之心,但也有一本源地妒嫉他人的貪淫之心;人皆有一懼災怕禍之心,但也有其隔岸觀火的幸災樂禍之心。所以一發現男女的可疑事,特別高興,每談起男女的苟且事,也特別起勁,並且輾轉相傳,越傳越不像話!
  
  我們出家人禁欲,無知之輩,皆以為愚癡;出家人的行為,略涉男女的嫌疑,好事之徒,又像糞蛆見了大便,野狗嗅到腐屍,唯恐鑽之不透,唯恐挖之不出!報紙上的桃色新聞與風月案件,就是這樣來的。但這一點,對於我們出家人而言,亦善亦不善,善者,能使我們提高警覺──豈止「十手所指」與「十目所視」!不善者,徒使我們出家人受到無端的中傷,因而損及佛教的名譽。
  
  因此,在許多的威儀戒中,最應該遵守的,當推有關男女之間譏嫌的防範。比如:男女共語、同室宿(非同床臥)、同道行、同處坐、同處立、同入屏覆處、同坐於屏覆處、同立於屏覆處、相互交換衣物、相互代為執勞,以及佩帶俗人飾物,使用香料(油、膏、粉、水,乃至香皂)塗身,進出俗人臥室、坐臥俗人床鋪等等,都在禁戒之例。
  
  比丘對女人說法,一次之中,不得超過五蘊六識的範圍,比丘尼對男子說法,亦復如此。若有另一懂事解語同性的人在場,或者有數位聽眾,往復出入,或者自己每說一段,即行離場一次,然後繼續說法者不犯。至今,這一戒泰國比丘也未能嚴守了,中國比丘自不用說,但我們應當知所分寸的。
  
  出家人不得單獨與一異性同一室宿,若有間隔關鎖,不能互相往來,或有父母夫主相伴者不犯。這一戒的危險性太大,乃是非守不可的。出家人除有險難,不得與異性同時同道而行。
  
  出家人與異性共行、共立、共坐、共入障暗處,乃是最大的禁忌。若有如此的行為,比丘當以「二不定法」來處理,重則棄,次則殘,輕則墮;比丘尼,有染污心者,當以「八事成重戒」來處理──受捉手、受捉衣、入屏處、屏處共立、屏處共語、屏處共行、為樂身相倚、共期行淫。每犯一事,一偷蘭遮,八事具足,即成波羅夷罪。因此律中規定,比丘與女人共坐一處,相距二尋(每尋八尺)者無犯。這一戒,在今日的我們,是防不勝防的,當予切實警惕,庶幾不遭譏謗。
  
  比丘不得役使比丘尼,洗染衣物等,不得與比丘尼交換衣物,不得代為做衣,除為親里比丘、比丘尼者,皆得罪;重者墮罪,輕者惡作。所謂親里者,在比丘而言,係指母、女、姊、妹出家者;在比丘尼而言,係指父、子、兄、弟出家者。嬸子、嫂子、妻子(俗時之妻)、媳婦,皆非親里;大伯、小叔、丈夫(俗時之夫)、姪兒,皆非親里。若比丘尼弟子以恭敬心為比丘阿闍梨洗染衣物者不犯,若病者亦不犯。否則即成墮獄罪。
  
  比丘若無正當事故,不受請,不得往尼寺;若受請,須具十德,須為僧中差遷。十德之中,最要緊的是具戒、多聞、精僧尼二部大律、能決疑、善說法、戒滿二十夏,否則犯墮獄罪。比丘尼往比丘僧寺,不單獨往,到寺門,先申報。最低限度要做到《南海寄歸內法傳》中所說:「尼入僧寺,白乃方前;僧向尼坊,問而後進。」「婦人入寺,不進房中,廊下共語,暫時便去。」這在我們中國,已無法做到了。唯於譏嫌,應予謹防。
  
  這些規定,自是用來防微杜漸與息譏止嫌的,但對出家人而言,實是必要的,因為凡夫出家,雖能立志禁欲,若無相當的修持工夫,定力是不夠的,是經不起誘惑的,頻頻接觸,很可能日久生情,到達情意纏綿之際,也就無法自主了。正如《四十二章經》中所說:「妻子情欲,雖有虎口之禍,己猶甘心投焉。」另有云:「投泥自溺,故卅凡夫;透得此門,出塵羅漢。」一般人既非出塵羅漢,腦際則應時時亮著警報的紅燈,為了自己,也為了佛教。出家雖仍許可還俗,既已好心出家,還俗豈不可惜?有人以為,美女惑人,自應避卻,醜女無有媚力,當可例外了。其實,「情人眼中出西施」,只要業緣成熟,中陰身見到老母豬,也會看成絕代的美女,何況是人?又有人以為,防止譏嫌,止於青年男女,若老若小,則可不必計較。例如孔子所說的君子三戒的第一戒是:「少之時,血氣未定,戒之在色。」可見若幼若壯若老,便不必擔心於色之為患了。又說:「四十而不惑,五十而知天命,六十而耳順,七十而從心所欲。」到四十歲時,便可不受外力的誘惑,五十能知天知命,七十則可「心無罣礙」,無拘無束,可見人到四十歲以上,既能無惑於外,當可不避譏嫌了。其實,那是孔子的自述,孔子能做到如此,一般的凡夫,焉能做到如此?唯以常情而論,老年上座比丘,德行當在下座比丘以上,衡事度理,接引群機,當非下座比丘所可相比。所以佛教的聖人,根本不用戒律條文,正反反正,皆能與戒的精神相應,成文的戒律乃為凡夫而制的規定,故其不唯若小若老,非人乃至畜牲的若男若女,皆在謹防之例,如果自驗已證聖果,已登聖位,自可不受戒律條文的限制。比如釋尊以化人度淫女;菩薩以分身應魔女,令發菩提心;婆須密多以淫女身,令人證解脫門。又如《圓覺經》中所說:「心不住相,不著聲聞緣覺境界,雖現塵勞,心恆清淨,示有諸過,讚歎梵行。」假如自己未證聖果聖位,甚至尚未到達內凡的境地,那麼,在戒律的儀則之前,應該是一律平等的。故雖如唐代的清涼國師,歷九朝為七帝師,圓寂之後,相傳為華嚴菩薩,並有金神迎其兩牙歸養,但其直至百二十歲,仍誓:「足不涉尼寺之塵。」我們看來,能不慚愧萬分!
  
  再說,根據美國的調查統計:美國女人的四分之一,在十五歲時,即已接受男性的愛撫;美國女人的生殖欲或色欲的高潮,是從將近三十歲起,直到五十或六十歲止。在印度,十來歲做母親,不算稀奇;在西洋,常有不滿十歲的女童做媽媽,七、八十歲的祖母做新娘;今(一九六二)年六月間報載,臺灣也有一個六十二歲的老婦人,要改嫁一個三十四歲的年輕人。大哲學家康德,雖持獨身主義,直至晚年,尚喜歡與少女共座親近。至於一般身體強壯或生活富裕的男人,「臨老入花叢」者,乃是太平常的事了。所以,出家人的男女嫌疑,應當避之終身,並且不別老少,否則,未到蓋棺,不能論定,犯了過失,罪報彌深!犯了波逸提,應向一位清淨比丘如法懺悔,懺悔即滅戒罪,否則便墮眾合地獄一萬四千四百萬年。犯了突吉羅,要墮等活等地獄九百萬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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