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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主的僧伽制度

(一)民主的僧伽制度
此所謂僧伽,就是教團,就是僧的音譯的全音。從佛陀的教團之中,最能看出佛陀是主張民主制度的一位先驅。現舉四點如下:
1律儀是由於大眾的要求而制
佛成道後的第一年,就度了好多弟子出家。在最初五年,沒有制定戒律的條文。舍利弗尊者請佛預先制定戒律,釋尊卻回說:「舍利弗,我此眾中,未有未曾有(的惡)法;我此眾中,最小者得須陀洹(小乘初果)。諸佛如來,不以未有漏(的惡)法而為弟子結戒。」(《五分律》卷一)這是說,佛陀不願小視他的弟子們,弟子們尚未做出違背佛法的行為之前,他如預先制戒,那就像給尚未犯罪的人,預先加上枷鎖一樣了。這與神教的信仰者,一開始就由神給他們頒下神約或誡命的精神相比,實在不可同日而語。
佛陀成道後第五年,最初有弟子行了惡法,佛在大眾的要求之下,便開始為僧團制戒。縱然如此,佛所制的戒律,也非一成不變的。若由於實際的需要,在大眾僧的要求議定之下,仍可請求修正,而且可以再三再四的修正。例如比丘戒中的「若比丘與女人說法過五六語,除有智男子,波逸提」這條戒,前後一共修正了十一次之多。

若以現代民主政治的術語來說,這就是人民「大眾」有創制(立法)的權利,也有複決的權利。憲法是由全民的意見所制定,行使之時,則由總統公布之。戒律是由僧意而制,佛陀不過是順從僧意而將之公布實行。可見佛教的民主制度,早在二千五、六百年之前,已在印度實行了。

2僧事訴之於僧斷
此所謂僧事僧斷,就是僧團大眾之中所發生的事,應由僧團大眾採用會議方式來處理。會議的總名,叫作羯磨。羯磨的種類,共分單白、白二、白四三大類,計一百零一種。所謂單白,是處理常行慣行而應行的事,只要向大眾宣告一遍即可。白二是宣告一遍之後,再說一遍以徵求大眾的同意。白四是在宣告一遍之後,再做三番宣讀,每讀一遍,均作一次徵求同意。若大眾之中無異議,即算一致通過,若有一人提出合理的異議,便不能成立,這是採用一致通過的民主議程。
因此,羯磨之在佛法中的地位,相當於「民權初步」之在 國父遺教中的地位,它是一種會議程序的規定。凡是不尊重會議決定的團體,不會是民主精神的團體;佛教則以為,凡是不注重羯磨的僧團,一定不是清淨和樂的僧團。
3僧權的取捨及其資格
佛教的僧團是民主的,但是在民主的精神下,必有資格的限定,權利的享受及義務的遵守,均有分際。要作為一個民主制度下的公民,他首先要具備行使民主權利的基本條件:年齡太小、智力太低,或者違犯了國法的人,便不能行使民權。因此,沙彌不能參加比丘的羯磨,比丘戒臘在五夏以上始可作為人師,比丘戒臘在十夏以上始可度沙彌出家。若不自知佛法和戒律的持犯者,雖百夏比丘,也無行使僧權的資格。若自己嚴重地違犯了戒法,應即接受大眾的制裁而放棄一切僧權,直到受制裁的時限屆滿,再行恢復僧權。也有極嚴重者,褫奪僧權以至終身的,那叫作「與學波羅夷」。
僧中執事的選舉與罷免,就是根據這種僧權資格的標準,而決定取捨。
4平等的僧權及僧階的建立
民主的社會,必然要以平等的權益作為民主建設的基礎。所謂平等,是基於同等的地位、同等的人格、同等的機會而建立各人的事功,這是立足點的平等。人人都有同等的地位、人格和機會,但由於個人天賦資質及後天勤惰之不同,以及進身的先後和對環境抉擇與適應之不同,人與人之間,即產生了社會地位的尊卑,倫理輩分的長幼,因緣際遇的懸殊。所以,健全的民主社會,並不是要把全部的階級一律剷平。
在佛教的僧團中,長幼有序,尊卑有次,條理井然。以全體佛弟子來說,所及義務的遵守,均有分際。要作為一個民主制度下的公民,他首先要具備行使民主權利的基本條件:年齡太小、智力太低,或者違犯了國法的人,便不能行使民權。因此,沙彌不能參加比丘的羯磨,比丘戒臘在五夏以上始可作為人師,比丘戒臘在十夏以上始可度沙彌出家。若不自知佛法和戒律的持犯者,雖百夏比丘,也無行使僧權的資格。若自己嚴重地違犯了戒法,應即接受大眾的制裁而放棄一切僧權,直到受制裁的時限屆滿,再行恢復僧權。也有極嚴重者,褫奪僧權以至終身的,那叫作「與學波羅夷」。

僧中執事的選舉與罷免,就是根據這種僧權資格的標準,而決定取捨。
受的戒別越高,地位便越高。以同一種戒別來說,受戒的時間越早,地位便越尊,乃至先後相差日光移動的一根針影。但是,佛教的戒律,不是機械性的,是有伸縮性的。

位尊者稱為上座,《阿毘達磨集異門足論》卷四,將上座分有三種:1.戒長的生年上座,2.世俗的福德上座,3.道高的法性上座。此三種上座,均受尊敬,但以生年上座及法性上座為準。如果戒臘雖長而無智愚鈍,則應尊敬法性上座。所以律中規定,如果戒年淺者,有德多智,戒年高者,愚鈍無智,應以無智者親近有德者,除了不禮其足,一切當如弟子事師。


---本文摘自法鼓文化出版<<學佛知津>>---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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