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lose
貼上隔熱紙的陽光法案
  2009/4/5 | 作者: | 點閱次數:79 | 推薦朋友 | 新聞評分 | 環保列印
 
  立法院通過「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」修正案,未來列為貪污罪被告的公務員,檢察官如果發現其本人或配偶、未成年子女財產總額異常增加,可要求其說明來源;未說明或說明不實者,最重可處三年有期徒刑。

針對公務員增訂此項「財產來源不明罪」,已爭議十多年,但因構成要件與刑法「無罪推定」、「緘默權」等原則有所牴觸,所以雖立意良善,卻爭議未休,始終無法完成立法。

但這個屬於陽光法案的重要立法,仍有幾點疑義可再斟酌:

第一,修正版本送進立法院後,因原規定只要涉犯貪污罪的「嫌疑者」即有說明義務,使立委人人自危。但陽光法案受民意支持,政治人物不敢公然反對,有些只得拖延議事,有些雖主張溯及既往,卻也擔心嚴法上身,投鼠忌器。

通過立法後,硬是把不明財產來源的說明義務,從涉犯貪污罪的「嫌疑者」限縮為「被告」。對於財產暴增的公務員,若非涉貪污罪且成為「被告」(被檢舉的他案被告,不適用),檢察官不能要求交代財產來源。

第二,除了適用範圍大幅限縮,在時間上,也限定在「該公務員被控涉貪污罪後三年內的任何一年,」才需說明;而即使說明不清或無法說明,也不能認定涉貪污,不能依貪污罪論處,僅處三年以下徒刑。受追查可疑財產的範圍,只有三年的年限,和財產增加一倍以上的幅度是否合理,其實值得討論。

看看國外的例子。依香港「防止賄賂條例」等規定,任何現任、卸任公務員,在任職公務員期間,只要財產和收入不相當,就有說明義務,違者即可能被認定是貪瀆,可處十年以下徒刑,以收懲貪肅箴之效。與香港相較,我們的陽光法案只算是稍露一絲曙光而已。

第三,外界質疑已成年子女未列入規範,恐怕是司法偵辦的漏洞。雖然這是考慮公務員成年子女有自己事業,父母恐怕也無法完全掌握;不過,陳水扁涉貪污案列被告,已成年的陳致中財產多得不成比例,是不是就可以不計算在內?

第四,這次立法沒有增列「溯及既往」的規定,因此若發現卸任官員財產來源不明,當事人可以不必交待財產來源,影響司法偵辦的效率;雖然法務部長王清峰表示,此項修法是約束所有公務員,並非針對特定人,不可溯及既往。

對此,民進黨立委譏諷表示,國民黨推動此案無非是針對陳水扁,現在不溯及既往,不能辦陳水扁,也不能辦過去的國民黨的高官了,為德不卒。國民黨立委則反批,本法大赦了前朝民進黨官員,約束了國民黨現任官員,未來還有可能辦到扁家嗎?兩黨互批各有其理,不溯既往的規定,顯見有其缺陷。

目前一些貪瀆弊案涉及的是掌權的高官,這些人被列為被告的可能性不高,只要不列為偵字案的被告,就不必供出來源不明的財產,這樣的陽光法案縱然日頭赤炎炎,等於已讓貪官貼上隔熱紙,熱力難透。

延宕多年終於露出一絲曙光,但要照亮每個陰暗角落,就不容貪瀆之人有機會貼上隔熱紙。未來怎麼做,人民都睜大眼睛在看。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famscl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