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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云何為『眾生教人殺者之罪重於自殺』

眾所周知:『眾生』者,又名有情,即一切有情識的動物。集眾緣所生,名為眾生,又歷眾多生死,名為眾生,十法界中,除佛之外,九界有情,皆名眾生。至於云何為『眾生教人殺者之罪重於自殺』?依《佛說阿難問事佛吉凶經》開示:人不自手殺教人殺者,其罪云何?為無罪耶?佛言,教人殺者重於自殺。何以故?蓋

  1. 是奴婢下賤之人,作無殺意。
  2. 或為王者縣官,所見逼促。
  3. 不自意出,為之所使。
  4. 教人殺者而知故犯。
  5. 陰謀殘害,復罪他人。
  6. 欺罔三尊,還負自然。
  7. 其罪莫大怨對相報。
  8. 世世受殃未有絕。
  9. 現世不安死入地獄,受毒痛裂。
  10. 從地獄出為畜生,屠割皮骨以肉償人。
  11. 皆由前世殘殺暴逆剋賊眾生陰謀懷害,無有慈心。
  12. 見人殺者代其歡喜,以用快意過於自殺,罪深如是

由此觀之,如是『十二者』,即所謂眾生教人殺者之罪重於自殺,此為吾等學佛修道者不可不知。何以故?蓋『殺生』者,謂自殺,或教人殺,斷害一切眾生之物命也。十惡業之一,殺害人畜等一切有情之生命也。如同《智度論》曰:「若實是眾生,知是眾生,發心欲殺而奪其命。生身業,有作色,是名殺生罪。殺生之罪,能令眾生墮三惡道。若生人中,得二種果報:一者短命,二者多病,是名殺生果報。

總而言之,眾生有多義:(一)眾人共生之義。如同《法華文句》曰:「中阿含十二云:劫初光音天,下生世間,無男女尊卑眾共生世,故言眾生。此據最初也。」(二)眾多之法,假和合而生,故名眾生。如同《法鼓經》曰:「萬法和合施設,名為眾生。」《注維摩經》曰:「生曰:眾生者眾事會而生,以名宰一之主也。」《大乘義章》曰:「依於五陰和合而生,故名眾生。」《大經慧苑疏》曰:「眾法成生,亦名眾生。」《法華文句》曰:「若攬眾陰而有,假名眾生。此據一期受報也。」(三)經眾多之生死,故名眾生。不曰眾死者,以有生者必有死,有死者必有生故也。如同《般若燈論》曰:「有情者數數生,故名眾生。」《大乘義章》曰:「多生相續,名曰眾生。」《法華文句》曰:「若言處處受生,故名眾生者。此據業力五道流轉也。」《俱舍光記》曰:「受眾多生死,故名眾生。夫生必死,言生可以攝死,故言眾生。死不必生,如入涅槃,故不言眾死。」願與諸仁者共勉之!!2015年12月1日星期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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